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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保证学校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各学院(部)本科生考试安排、试卷质量的监控、校级考试巡视组的组织和巡视安排、考试违规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考试成绩的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共同进行考风考纪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考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教学副院长对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负有监管责任;党委副书记对学生的考风考纪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期末考试前,学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学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考试工作;召开教职工会议,布置考试相关具体工作;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考风考纪制度,明确考试的要求和纪律。

(二)成立由院长(书记)、教学副院长和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党政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的学院考试巡视小组,并将巡视小组名单及工作安排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三)安排并落实考试期间的值班工作,保证有关考试信息的上通下达。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前,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核工作:

(一)期末正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课程考试资格:

1.课程无故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课程作业缺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课程实习、实验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实习、实验报告缺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修读该门课程者;

5.网络在线课程非诚信学习者。

(二)补考、重修、缓考资格审核和相关手续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补考、重修、缓考的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学生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参加考试:

(一)期末正考须携带一卡通(或身份证);

(二)重修(补考)须携带准考证和一卡通(或身份证)。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查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要求自主决定考查形式。考试课程应采用试卷方式进行考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根据校历和教学计划,确定并公布通识教育必修课程考试时间。

(二)各学院(部)根据教务处安排,制定本单位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制定最终考试安排表,并将考试安排发送至全校各有关单位。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期末考试未取得课程学分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至第四周进行。补考安排工作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是考场管理者和责任人,全体在职教师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监考教师的安排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监考人员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的教师或在编职工担任,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二)每标准考场(30人)安排2名监考教师,考场每增加20人,增加监考教师1名。原则上民汉教师要交叉安排,班主任不得在所带班级监考。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学院(部)教学副院长负责通过教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四)监考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监考培训,严格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监考职责》(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二条 主考教师负责相应课程试卷的分发、回收、解决考试过程中与试卷有关的其他问题等工作。通识教育课程主考教师应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业课程主考教师应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巡视人员要严格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职责》(见附件2)认真完成巡考任务,保证考试工作的有序、公平进行。

第四章 试卷命题、印制、评阅和保管

第十四条 试卷命题工作由开课学院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核。题型选择应符合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

(二)对采用试卷考核的课程,应同时命出题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大致相当的A、B两套试卷,A、B两套试卷的题型种类应相同、两套试卷之间的重复率应小于20%。三年内同一课程试卷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大于30%。试卷电子版交开课学院教学秘书保存。

(三)命题同时应给出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参考答案的文字、图表、公式应清晰、工整、无错误。

(四)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时数相同、分班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相同试卷。考试统一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命题和答卷。

(五)命题教师要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严禁学生和无关人员接触命题所用电脑。试卷电子稿只能通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拷贝,不得通过网络进行发送。命题结束后应及时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打印校对稿等纸质材料,并妥善保管好储存试卷电子稿的移动存储介质。

(六)试卷格式应与学校统一模版一致。

(七)教师应在命题前提交命题计划书,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命题。

第十五条 课程试卷由学院指定命题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印制。印制试卷只能使用纸质版的试卷样板,试卷印制负责人在印卷期间不得离开印制室,印完卷后务必将纸质版试卷样板和印刷机的版纸销毁。试卷送至学院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评阅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开课学院组织。试卷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进行。统一命题的试卷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评阅。

(二)试卷评阅教师必须用红笔评阅试卷,以“只记得分”方式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的试卷,评阅人应在相应的“评卷人”处签名。已评阅的试卷确有误判需改动的,要在卷头写明理由,并在改动处签字。

(三)教师在评阅过程中发现答案雷同现象,应移交相关学院及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集中评阅试卷的教师要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对本次考试卷面成绩进行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试卷评阅结束7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将试卷装订成册,交开课学院保管。

第十九条学制为四年制的学生,其试卷至少保管7年;学制为五年制的学生,其试卷至少保管8年。保管期满,在不泄露试卷信息的前提下可自行销毁。查阅存档试卷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留存查阅记录。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其考核材料保管期限与试卷相同。

第二十条 凡接触过试卷的一切人员(包括命题、审题、印制、阅卷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如发现试题泄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二)平时成绩是学生考勤、课堂表现、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和单元测验等环节中至少2项的综合评分。平时成绩比例应按课程大纲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报送和录入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平行或合堂课程在5个工作日内),将课程成绩单交开课学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

(二)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课程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应在考核结束两周后发布。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核查试卷。核查试卷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成绩发布两周内(遇假期顺延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对自己考试成绩有异议的,需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送交开课学院进行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核查试卷工作经开课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共同进行。

(三)经核查,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在试卷上更正,并填写《新疆大学学生考核成绩更正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并录入电子成绩后,由任课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名。

第五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附件3)。对有考试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座位就座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的;

4.擅自分拆试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为他人旁窥提供便利、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有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0.考生座位周围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11.未经允许擅自参加考试的;

12.其他尚未构成作弊的考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期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递或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信息的;

4.破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5.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带出考场的;

7.考试期间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无论设备开启或关闭);

8.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或者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9.试卷被他人拿走,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1.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12.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的;

2.考试违规被发现后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带头在考场煽动考生,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有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人身伤害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

5.以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6.通过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8.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9.考试期间使用相关设备发送或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10.向他人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1.交换试卷或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身份信息的;

12.接受他人提供的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的;

13.为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者提供便利的;

14.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信息、答案、考试成绩、作弊设备的;

15.其他考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或相应设备牟取利益的;

5.其他考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考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考试违规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监考职责》相关要求处理。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以上程序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三)对于违规考生,学院(部)应于事发一个工作日内将《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考场记录表》、相关材料和物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材料发出考试违纪违规通报。学生所在学院接到教务处通报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违纪学生处理,并填写《新疆大学违纪学生处理审批单》报教务处。

(四)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如雷同卷),须及时连同物证向相关学院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五)对违纪违规考生,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按照《新疆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试行)》(新大校字〔2017〕108号)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处分期内取消该课程重修补考机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的考试管理,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其他各类考试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3〕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监考职责

2.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职责

3.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

附件1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监考职责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本职责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监考人员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拒不接受监考任务、无故缺席监考者,按《新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着装整洁,行为规范,语言文明。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检查试卷科目、份数有无差错。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清理考场;

(二)按随机编号、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学生就座;

(三)检查考生证件,提示考生将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无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不准参加考试;

(四)宣读《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并书写以下板书内容:

1.严禁携带除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无论是否关闭都按作弊处理;

3.替考者、组织作弊者开除学籍;

4.考试起止时间。

(五)提醒考生清理抽屉,检查桌(椅)面、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发放试卷及其他考试所需物品,及时解决试卷缺页及印刷质量问题。未检查完学生证件之前不得发放试卷。

第七条 发卷后,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按试卷要求清楚、正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姓名、学号等信息。监考人员应仔细核对学生填写的内容与本人所持证件是否相符。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向考生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时,要当众说明并书写在黑板上。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监考人员应及时联系巡视人员或主考教师,不得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答。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使用手机,手机应处于关机状态。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管工作,对有违规动机的考生,应及时予以警告;对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收缴试卷及相关材料;

(二)对使用通讯工具的违规考生,以考试证件、试卷为背景,采取拍摄方式做好所使用通讯工具和作弊内容的取证工作,暂扣通讯工具并填写收据;对替考的考生,联系巡考人员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到现场一起责令替考的学生当场写书面材料并签字。

(三)将违规考生信息和违规经过如实记录在《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考场记录表》中并让违规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监考教师须在记录表中注明考生拒绝签字。

(四)将违规学生坚决清理出考场,如违规考生有抵触情绪,联系违规考生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妥善处理。

(五)考试结束后,将所有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应维护考场秩序,收齐并整理好考试材料、清点试卷,按要求认真填写《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考场记录表》,将所有材料按要求交到指定地点。若遗失考生试卷,将按《新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的试卷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监考人员和开课学院在移交试卷时应认真清点,签字验收。监考人员将考生答卷交还开课学院前,试卷份数错、漏由监考人员负责;考生答卷交给开课学院后,试卷份数错、漏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和作弊,一经查实,将按照《新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附件2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职责

第一条 巡视人员应遵守学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熟悉掌握巡视范围内考试总体安排情况。

第二条 巡视人员巡视时须佩戴《巡视员》证,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条 校级巡视人员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学院(部)级巡视人员由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党政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四条 校级巡视人员,在巡视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考前15分钟,按组(每组至少两人)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巡视人员到位和工作情况,抽查责任单位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到位、考场清理、学生证件检查情况;发现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学院(部)级巡视人员或考试所属单位教务办公室,并如实填写《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记录表》。

(二)考试期间,抽查责任单位巡视、考场秩序、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协助责任单位处理监考人员和考生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

(三)每次巡视结束后,填写《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记录表》,并交教务处。

第五条 学院(部)级巡视人员,在巡视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考前15分钟,按组(每组至少两人)巡视所负责的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到位、考场清理、学生组织和证件检查、试卷到位等情况。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发现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联系考试所属单位教务办公室解决问题,并将发现的情况如实填写在《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记录表》中。

(二)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至少巡视一次,负责检查考场秩序;负责监督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制止并报教务处,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三)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巡视记录表》,交至所在单位教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3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守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凭考试证件[正考生携带一卡通或身份证,补考(重修)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或一卡通]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检查。

第二条 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整个考试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离开考场的学生,一律不准返回考场。

第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除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 考生坚决不允许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管通讯工具是否关闭),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五条 开考前,考生应清理抽屉,检查桌(椅)面、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并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第六条 考试中不允许互相借用考试用具。确需借用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七条 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生不允许自带纸张,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允许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场要保持肃静。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他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条 对违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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